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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省人大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省人大公告第67号)

(注:以下内容为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核心内容摘要,旨在提供参考。具体实施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 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符合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进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全文内容详尽,涉及前期物业管理、老旧小区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以上为节选的核心框架与条款。公众可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或政府公报查询省人大公告第67号发布的完整条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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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5 05: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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